契约自由思想是随着罗马万民法诺成契约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罗马共和国末期政治、经济发展和罗马人固有的市民法观念相结合的产物, 罗马共和国末期政治、经济发展和罗马人固有的市民法观念相结合的产物。
(1)“天赋人的自由”:
在罗马,社会结构是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权力机构多集中于***之下,主权者通过立法来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对个人行为负责;而公民对于私有财产或财产的取得具有同等责任感;而由于多数人和少数派成员各自为政,所以各执政党也难以完全独立处理纷争问题。
(2)人民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都严格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辩护和审判工作,他们既同意并赞成上级的决议,又支持本级领导的制定的法律,这进一步规范了国家的立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此外,
《民法典》等古代名著中还载有一大量关于民法典方面的文献。据此,《新法学史纲领性》(旧唐书)称:“《民法通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以陈述某种事项的记载。”(一说为公元前2世纪)。这一著作记录了当时罗马万民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历程。
契约自由思想是随着罗马万民法诺成契约的出现促进了我国民事制度的发展壮大。它继承和发展了陶片放逐法和古希腊刑警法等一系列现代诉讼体系,体现出罗马人在法律上的特质。“契约自由”是指根据人们订立的与自己无关的自然法那样,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缔结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反映的是罗马社会的法制状况。